[imtoken苹果版]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贫困

imtoken官方 imtoken苹果app 2023年06月12日

DZCR-2015-0080001 

德民〔201569                  

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

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民政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坚持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基本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按照保基本、分类别、有梯度、可持续,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方针,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医疗救助的筹资水平,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家庭经济负担承受能力、家庭困难程度和获取的医疗补偿、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救助标准和比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筹资标准和救助水平,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统筹衔接。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与各类医疗保险、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社会捐助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事业、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平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加快信息化建设,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
 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通过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医疗救助制度规范运行、科学有效。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具有德州市常住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

2.低收入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以内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

(二)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只对医疗救助对象一个医疗年度内的定点医院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慈善救助、社会帮扶救助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执行;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不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年度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间规定,对当年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上年度第四季度的医疗费用,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实施救助;对超过救助时限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救助。

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由救助对象报当地民政部门核准备案。

(三)救助内容及标准

1、资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部资助。  

2、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可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

各县(市、区)也可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本县(市、区)筹资情况确定自己的门诊救助最高限额。

3、住院救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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